第一條 醫療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明確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診療原則、方法和內容;規范醫療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診療的行為;適用于評價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受傷人員實施的診療內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三條 在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臨床診療的過程中,各項臨床檢查、治療包括用藥和使用醫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標準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范圍內選擇。
第四條 處置原則和認定只限于對道路交通事故人員創傷及其并發癥、合并癥的醫療處置,不包括傷者自身的既往傷病和伴發病等的處置。后二者需考慮傷病的參與度,劃分為完全、主要、同等、次要、輕微及無因果關系等六個等級。
第五條 各項臨床處置,只有在相關醫療文書齊全時,方可認定。
(一)門診病人的各種醫療費用正式票據,須附有:
1.與費用相對應的藥品處方、檢查報告單、診療內容等;
2.診斷證明書對應診斷的病歷。
(二)住院病人醫療費用正式票據,須附有:
1.所有費用的明細清單;
2.對應處置的醫囑單;
3.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出院記錄。
第六條 臨床診療應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愈(即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具體時限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 521-2004),必要時申請司法鑒定。
第七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傷殘impairment),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由相關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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