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變。
C.3.2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本標準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呼吸功能障礙分為:
a) 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臥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礙:室內走動出現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
c) 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呼吸困難[4.4.3,4.4.4b),4.4.5a),4.5.3,4.5.4b)屬此情況];
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呼吸困難[4.5.5a),4.10.3b),4.10.4b)屬此情況]。
C.4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C.4.1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C.5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C.5.1 手感覺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
C.5.2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C.6 肩關節、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6.1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
C.6.2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C.6.3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C.7 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C.7.1足弓結構破壞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C.7.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A)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B)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
C.8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8 .1肢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C.8.2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