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續醫療費鑒定

在訴訟中,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在治療尚未終結,同時向法院申請進行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鑒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從立法本意和精神以及便民考慮,應允許后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同時申請鑒定。
【案情摘要】
農民工王某受雇傭在安裝一廣告牌時不慎從高處跌落,致頭部顱腦損傷,經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左枕部顱骨裂紋骨折等,其住院行開顱術。因家庭特別困難無錢治療,王某頭部右側頂骨局部缺損尚未進行顱骨修補手術。后出現多次并發癲癇癥。
起訴后,王某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以及護理人數和期限的鑒定。經庭審質證,原告及三被告均對申請的三個鑒定事項無任何異議。后法官要求變更鑒定事項,理由是法院司法技術科不允許傷殘鑒定和后續治療費同時申請鑒定,只能選其一。經再三溝通無果,權衡利弊后,王某終無奈變更為僅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觀點交鋒】
爭議觀點一:提前鑒定可使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只有治療終結后才可申請傷殘鑒定,既然申請傷殘鑒定說明已經治療終結,就不能再申請后續治療費,兩者不能同時申請,只能選其一。
經過繼續治療甚至康復性訓練后會改變傷情,有些傷殘會獲得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完全的康復,存在傷殘等級不確定的情形,必須待治療終結后才可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另外,對于在醫學上已明確不能康復或治愈的病情所涉后續治療費申請的案件,應及時終止不必要的治療,以避免個別受害者惡意索賠。 并且,評定殘疾等級時治療尚未終結,在獲得殘疾賠償金后又繼續本應在評殘前進行的治療,此種做法有悖法律對傷殘予以補償的本意,不應得到支持。
爭議觀點二:傷殘鑒定并非以所有治療完全結束為必要,后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鑒定并不沖突,可以同時申請鑒定。
殘疾賠償金與后續治療費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該解釋并未將其列為選項擇性項目,不能擇一棄一。二者同時主張并不矛盾,也符合立法精神和當前司法為民的宗旨,亦可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當然,如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受害者的傷殘等級經過后續治療后有所改變,均可通過另行主張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