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江津市人民法院發揮司法技術審判輔助作用,成功調解一起長達兩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案結事了。

2004年5月20日,原告戴世田乘坐被告重慶公路運輸(集團)環宇有限公司的長途客車由江津刁家返回幾江城途中,因被告車輛失去制動發生翻覆致戴世田全身多處受傷。傷后戴世田在江津市人民醫院等處治療于2005年5月26日出院。出院后戴世田個人及代理人先后于2005年6月22日委托重慶市法醫學會鑒定,結論為:“戴世田的外傷性帕金森氏綜合癥評為第Ⅲ級車殘”;2005年8月12日委托重慶市江津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戴世田的傷殘護理依賴需長期C(三)級護理”。戴世田訴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各種費用(除醫療費外)20余萬元。訴訟中,被告申請法院同意對戴世田傷殘程度和護理依賴進行重新鑒定,于2005年10月18日經重慶法醫驗傷所鑒定,檢查結果:對戴世田表現的肢體抖動表現否定為神經系統疾病,智力在正常范圍。結論為:“戴世田目前傷殘等級為:1、右足損傷為X級;2、右眼損傷為X級;意見為:戴世田目前無需特殊護理。
面對三個鑒定單位鑒定結論截然不同的三份鑒定書,賠償金額相差十五萬元。法官感到非常棘手,本是案情簡單的一起案件,卻因鑒定結論不同而嚴重地影響了案件的審理。事實的真相只有一個,不同的結論,其中之一必有瑕疵。面對案件審理所涉及的司法技術鑒定問題,該院決定,該案由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指派一名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有審判員資格的法醫參加合議庭。法醫參加合議庭后,首先對鑒定結論中雙方爭執的問題認真梳理,以案卷中提供的原始材料和送鑒定的相關資料為依據,利用自身技術優勢和經驗,提出初步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其次,在開庭質證時,協助合議庭重點審查提供鑒定資料的客觀準確性,是否全面真實沒有爭議。同時,根據庭審質證結果最后提出自己對本案應采用鑒定結論的意見,使合議庭取得一致的認識。在此基礎上,經過合議庭的多方調解,雙方在重慶法醫鑒傷所鑒定結論(雙X級)的基礎上調解結案,被告賠償原告各種費用僅6.5余萬元。一起因鑒定瑕疵導致原被告雙方矛盾激化的案件,運用司法技術的審判輔助功能,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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