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糾紛涉及面也越來越寬,也越來越復雜,需要借助專門知識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民事糾紛一旦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負有提供證據責任的當事人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而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種,從理論上講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根據提供的案件材料,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作出的結論”。因此,以是否經過法院委托為標準,可以將鑒定分為訴訟內鑒定與訴訟外鑒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內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由法院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訴訟中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鑒定,也稱為委托鑒定。訴訟外鑒定,是指當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包括訴訟外自行鑒定和訴訟內自行鑒定兩種,也稱為自行鑒定。訴訟外自行鑒定,是指當事人非為訴訟目的而委托鑒定機構或相關專家作出鑒定結論,以解決專門性問題的活動。也就是說,訴訟外自行鑒定不屬于司法鑒定范疇。訴訟內自行鑒定,是在訴訟準備活動中或者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基于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目的,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活動。所以,訴訟內自行鑒定屬于司法鑒定范疇。訴訟內自行鑒定具有“科學性”和“司法性”,當事人只能向有司法鑒定資格的機構申請鑒定,當事人與受委托的鑒定機構之間是一種具有司法性的委托關系;而訴訟外自行鑒定由于其在鑒定活動開展時沒有訴訟程序的約束,因而只具有“科學性”,當事人可以委托鑒定機構,也可以委托專家個人,他們之間是一種純民事委托關系。因此,委托鑒定與自行鑒定二者之間是有較大區別的:
一是在鑒定的啟動方面。委托鑒定的提出或決定,可以是審理案件的法官,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自行鑒定啟動的主體,既包括法院立案前一方訴訟當事人,又包括立案后未經法院委托一方當事人;
二是在鑒定機構的遴選方面。委托鑒定機構由訴訟雙方達成合意在鑒定人名冊上選任鑒定機構。如果訴訟雙方不能達成合意則隨機選擇鑒定機構。自行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由當事人一方選定;
三是在鑒定資料的提供方面。委托鑒定材料的提供、收集較為規范并經法院組織的質證、認證程序。自行鑒定材料由當事人單方提供且未經法院組織的質證認證程序;
四是在證據力方面。委托鑒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對訴訟內鑒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除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民事證據規定》第27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不予準許。自行鑒定一般不具有證據效力,但對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除外,也就是說之前的鑒定一般都會被異議而導致重新鑒定;
五是在鑒定人的地位方面。訴訟內的自行鑒定,其鑒定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與作用和法院委托鑒定中鑒定人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同屬于訴訟中的“鑒定人”。訴訟外自行鑒定的鑒定人不具有訴訟中的“鑒定人”身份,其身份為“專家證人”,其鑒定結論的證據力低于訴訟內自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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