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傷殘鑒定結論的救濟方式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于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重新進行鑒定和通過質證排除或者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鑒定的情形包括:第一,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的情況。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傷殘評定的,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 )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后,原來的鑒定結論因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通過質證來排除或者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由當事人當庭質詢鑒定人。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5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元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但是由于之前鑒定結構大部分是公辦的,這種鑒定機構附屬于行政機關或者法院的鑒定體制,導致了鑒定機構只對法院而不對個人,所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情形很少出現,即使法院向鑒定機構提出,也會因為鑒定機構要求高額的出庭費而使當事人打消這個念頭。但是如果當事人一再要求,法院也會跟鑒定機構取得聯系,讓其書面解答當事人的疑問。
二是由當事人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當庭質詢鑒定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61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 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 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關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 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由于當事人本身知識有限,所以很難在某一專業上與專業的鑒定人相對抗,所以如果當事人聘請具有專門知 識的人員與鑒定人進行對抗時,就會增加自己觀點的說服力,但必須注意的是:第一,聘請費用由申請方負擔,而且最終并不由敗訴的 人負擔。第二,為了使法官信服你對鑒定結論的反駁意見,那么聘請的人員應該比鑒定人更專業、更權威,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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