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因為傷殘評定結論實質上是一種發生證據,所以我們對于有異議的傷殘評定結論,除了可以進行傷殘重打撈評定以外,還可以依照民事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通過訴訟手段對其進行反駁,盡可能的排除或者降低其證實力,使法院不采納該結論作為定案依據。交通事故律師以為,這里的訴訟手段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當庭質詢鑒定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二款的劃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最高人民法院證據劃定第59條進一步細化: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能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證據規則第60條劃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詢問證人、鑒定人不得使用威脅、欺侮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所以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假如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應當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鑒定人出庭接演戲質詢。這樣即便鑒定人不出庭,根據最高法院證據規則第59條第2款,鑒定人也應當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二、由當事人禮聘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當庭質詢鑒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證據劃定”第61條劃定,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職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題目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 的,有關用度由提出申請確當事人負擔。審訊職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職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職員就有關案件中的題目進行對質。具有知識的職員可以對鑒定 人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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