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聽到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會對受害人投去同情的目光。因為有些人是無辜的受害者。就像有些公交出事故,那么就會有很多無辜的受害者產生。不過交通事故的大小的認定都是有相關規定的。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依據。

一、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依據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可以申請復核
1、在交警隊、車輛管理所、事故處理單位設值日警官,受理群眾咨詢、投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辦信訪事項。
2、在采取臨時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設立指路標志,告知群眾限制的原因、時間和繞行路線。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案件偵辦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向受害人及其親屬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4、對出具機動車合法有效證明、憑證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考試合格的,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
5、在車輛管理所及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在有條件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設立檢驗合格標志核發窗口,群眾可以就近接受交通違法處理或者申領檢驗合格標志。
6、對機動車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或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未換領、機動車駕駛人逾期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向社會公告,提醒機動車所有人或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依據的相關內容。希望每個人都能夠嚴肅認真的對待開車這件事情。因為生命是真的可貴,沒有人希望自己只是乘車而喪失性命的。希望這些安全的意識能夠使得交通事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