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去世怎么辦
一般說來,根據銀行的規定小額的欠款在持卡人死亡之后,會終止其賬戶,一般情況下銀行不再追究。但是如果數額較大的話,且有可執行的遺產,那么銀行,會通過拍賣等方式獲取資金,用于償還所欠的債務。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
因為《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就是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而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于死亡時消滅,作為自然人的信用卡持卡人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也就終止。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所以關于信用卡欠款人意外死亡,卡債誰還的問題也是需要分情況討論的。銀行和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決定。
信用卡持卡人去世注銷流程
如里面有余額,請取出余額注銷,如果沒有,可直接放置等自然注銷。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儲蓄存款人死亡后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取應該遵循以下規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辦繼承權證明書,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繼承權證明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輸過戶或支付手續。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3)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申請繼承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付手續。
(4)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手續按與我國公民存款相同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具體規定辦理。
(5)繼承人在國外,可憑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正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存款過戶支取手續。
(6)存款人死亡后,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其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家所有。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