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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出現質量問題,由誰來承擔維修責任?
二手房是指業主已經在房地產市場上購買后又欲出售的自用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經濟適用房。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二手房的質量問題和新建商品房的不同,不能一概由出賣人承擔責任,要分多種情況分別處理:
1、出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質量問題在出售前的,出賣人應該對此質量問題承擔瑕疵保證責任,如果屬于一般房屋質量問題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該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出賣人已經將房屋的瑕疵告知買受人的,或者房屋的瑕疵是明顯易見的,買受人仍愿意購買的,出賣人對此質量問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買受人也在要求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律師特別提示,如果房屋資料有重大問題,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危房的,即使買受人明知的,出賣人已經將房屋瑕疵告訴出賣人的,房屋買賣也不能進行,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在買受人提起訴訟前,律師認為買受人還要做一件重要的事情,對房屋瑕疵是何時產生的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房屋質量問題是在購買后的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二手房的出賣人不對房屋承擔保修義務,和新建商品房的維修責任完全不同的是:出賣人不需要承擔維修義務。律師提醒買受人:如果該房屋還在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內的,買受人可以要求房屋的開發商承擔保修范圍內的保修責任。
本文關鍵詞:二手房出現質量問題,由誰來承擔,維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