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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關于贈送維修基金的糾紛
茍女士問:我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入住時物業要求辦理房屋維修基金的過戶手續,當時購買二手房的時候,我沒有想到和上家在房屋買賣合同里面約好房屋維修基金是送給我的,但是我們約定了:房屋內裝修、家具和房屋上一切權利歸買方,不知道這算不算上家同意把維修基金送給我 ?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如果是商品房的話,有開發商和購房人共同按一定比例繳納,在二手房買賣中,基金跟房走,所以在房產過戶后,買賣雙方需要對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結算。房地產買賣合同可以對房屋維修基金的結算方式進行約定,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總結了關于房屋維修基金方面的糾紛:
一、買賣合同沒有約定維修基金,買受人想當然以為維修基金是免費送的。沈律師提示:如果雙方沒有對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約定,房屋維修基金和購房款是兩個法律概念,購房款中并不當然包括維修基金,如果雙方時候發生爭議,買受人應當支付給出賣人相當于維修基金的價款。
二、買房的雙方口頭約定了贈與維修基金,但沒有落實到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去。沈律師提示:口頭合同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對方又不承認的,對主張合同的成立的一方很不利,所以口頭的承諾應當落實到書面協議中去,口說無憑。一般來說大多數的出賣人還是比較誠信的,這種出爾反爾往往事出有因,根據經驗,沈律師認為以下情況中出賣人很可能對口頭贈與維修基金會反悔:房地產交易價格過低,或者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后,買受人又要求出賣人降低房價的,或者出賣人有其他違約行為,曾經被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等等。
三、雙方雖然約定了贈與維修基金,但沒有約定具體的數額。在有些特殊的情況下,比如出賣人拿到新建商品房不久就將房屋轉售的,此時維修基金尚未繳納或沒有全部繳納,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約定明確,買方會以為足額贈送維修基金,而賣方會認為僅送帳戶中現存的維修基金,雙方都會從對自己相對有利的角度考慮問題,引起歧義不可避免,所以沈律師提醒:買房送維修基金,約定要明確。
本文關鍵詞:二手房買賣,贈送維修基金,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