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為逃稅令合同價低于實際成交價,專家建議居間合同應作為產權轉移登記的必要文件

記者近日從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了解到,在房協受理房地產投訴時出現了新的投訴熱點,房屋買賣雙方通過中介公司成交,出現實際成交價格與簽訂買賣合同價格不一致的現象,并由此產生了房地產投訴案件呈增長趨勢。
賣方逃稅引發雙方糾紛
購房者張先生近來后悔不已。張先生通過中介公司成交福田一房屋,并簽署了居間合同,當時約定買賣雙方成交價格為35萬元,雙方按有關規定各付中介傭金。賣方原房產證價格為15萬元,但賣方想逃避其房產增值所要交納的稅費,故要求張先生在正式簽訂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以賣方原房產證價格15萬元填寫,否則,必須由張先生代交賣方稅費。張先生不得不按照賣方的要求簽訂合同。
事后,張先生認為,自己將來若要再次出售這套房屋,房產證上過低的價格與以后相對高的轉讓價之間差額很大,必須交納更高的房屋增值所得稅,或者只能要求買家也簽署假的合同價格。因此,張先生與賣家產生了糾紛。
轉讓登記制度有待完善
據了解,目前,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在受理二手樓轉讓登記時,依據相關規定并不要求中介機構提供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居間合同,只要求提供《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這就給不規范的交易行為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間,因而埋下糾紛的伏筆。
處罰力度不夠也是導致二手房交易中出現實際成交價格與買賣合同價格不一致的一個因素。對于房地產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向交易當事人提供與合同成立有關的全面、真實的資料和信息,不得向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失實的資料,不得隱瞞交易情況。”第四十八條又規定:“通過經紀行為達成的房地產交易合同,必須由持有《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的人員在合同中簽字,并加蓋經紀機構公章。”由此可見,國家及深圳都有相關規定約束房地產轉讓人及經紀機構的交易行為,但相應的處罰條款不夠,除《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條例》中對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有處罰外,再無其他處罰規定。
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有關人士建議,應完善現行的產權轉讓登記制度。通過房地產中介公司買賣的房地產,居間合同應作為申請產權轉移登記的必要文件,在整頓規范市場的同時會同稅務部門加大對違規中介公司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