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買賣房產,簽陰陽合同,就能避稅?其實這樣未必能省錢,還可能因此付出巨大的代價。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小編通過一個真實案例的介紹,為您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近日,賣房人周先生就因為簽了陰陽合同,遭對方“賴賬”,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
法官說,由于房子已經被轉賣,而“賴賬者”是外地人,又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因此,雖然周先生贏了官司恐怕也拿不到錢了。
房子過戶了余款拿不到
據周先生起訴說,2007年5月21日,他經過廈門一位中介介紹,與購房者劉某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將周先生所有的位于海滄區的一個店面出售給劉某,該店建筑面積為33.65平方米,總價款為275000元。
簽訂協議當天,劉某付了20000元作為定金,雙方還約定,劉某將在2007年6月10日前向周先生支付10多萬元,另外,劉某再向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該貸款由銀行直接轉到周先生賬戶。但事實上,周先生根本就沒有拿到這些錢。據悉,周先生等待劉某申請銀行貸款期間,劉某又突然說,不想貸款了,原定的貸款部分他打算以現金形式付給周先生。
遺憾的是,出于輕信,協議簽訂后,周先生的代理人就將訟爭房產過戶給劉某。也就是說,把房子過戶給對方時,周先生一共只收到了近5萬元購房款,還有22萬多元余款尚未拿到。劉某取得訟爭房產產權證后,拒不付清房款。周先生多次催討未果,無奈之下,只好起訴到法院。
一房兩價格哪個是真的?
但是,被告劉某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他答辯說,周先生起訴的“購房款27.5萬元”與事實不符,因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房屋價款為221614元。他主張《廈門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日期在后,是對《房產買賣協議》約定的“227500元”價款的變更,房產總價款應按221614元認定。劉某還說,合同簽訂后,他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現在所欠房款金額僅為1595元。
但是,海滄區法院審理查明,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將購房價格約定為221614元,其實是為避稅而設。事實上,房產的真實成交價是275000元。而且,經法官調查,劉某稱“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完全是在說謊。真相是他一共只付了近5萬元購房款,還有225381元沒付。因此,法官判決要求劉某還清余款。
更讓周先生傷心的是,他還可能因逃稅受到懲罰。因為,法院還將向稅務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追查周先生出售這套房產時的逃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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