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定金合同發生違約事項時,守約方可以追究違約方什么責任?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相關法律】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正文:
買存量房(二手房)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的情況越來越多。下家看中房子付了定金,幾天后卻莫名其妙地接到中介公司通知:上家房子不賣了,請擇日取回錢款。不僅之前辛苦看房的精力都白花了,而且還得不到半點賠償,只因為上下家簽訂定金合同馬虎,有的根本沒有合同。
定金合同的重要性不亞于買賣合同。簽定金合同,是為了保障遇到違約情況,追究另一方責任。律師認為,之所以近來“竹籃打水一場空”的情況越來越多,正是與沒有規范簽訂定金合同有密切關系。目前,二手房市場處于賣方市場,二手房價格漲幅快,上家隨意漲價現象嚴重。一旦定金合同簽得不規范,下家往往吃虧。
簽訂規范的定金合同是一種最有保障的方式。下家付了定金,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協議,最好就是“定金合同”。即便在這份合同中沒有任何條款涉及因一方原因導致房屋沒有成交而產生的違約事項,也不影響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即雙倍返還定金。
意向金或定金協議應簽得越詳細越好,各條違約事項都不能遺漏。通常情況下,中介公司出具的是意向金或定金協議而非定金合同。兩者相比,前者不具備大定性質。因此,在簽合同時一定要寫入違約條款,以免造成無法追究責任的無奈結果。
違約條款一般應有如下內容:上家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成交,則應向下家雙倍返還意向金;如是由于下家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成交,則由上家沒收意向金。如果協議中沒有涉及此項內容,上下家應當在附記中注明。對于房屋狀況要詳細填寫清楚。如該房屋處所有的戶口,應確認其戶口遷移條件或日期,最好是在合同簽署后付清大部分房款之前遷出,以免出現后遺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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