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內容:二手房買賣交付時應對房屋全面的檢查驗收,確保房屋的質量。然后入住后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此時買方還能要求賠償嗎?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介紹。
【案情】
吳女士購買了一處二手房,入住后不久發現房屋墻壁、吊頂發生大面積剝落,經檢查發現是消防管道漏水所致。在物業公司檢查過程中,吳女士得知,該房屋位于消防管道旁,消防水管由于壓力設計問題時常發生漏水,先前房主賀先生曾多次遇到此類問題。吳女士就賠償問題與房屋開發商協商來果,便將賀先生訴至法院,稱賀先生在賣房時故意隱瞞了房屋容易被漏水侵蝕的真實信息,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審判】
法院最終判定,賀先生在出售房屋時明知道房屋存在漏水問題,但沒有向買方明示,構成故意隱瞞,因此賀先生應時吳女士的損失進行賠償。
【律師評析】
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已就房屋質量的問題明確告知買方的,賣方不承擔責任。如果房屋的隱蔽瑕疵并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也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一些買房人在入住房屋后,發現房屋存在被隱瞞的質量瑕疵.使請求法院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賣房人退還房款。那么,賣房人隱瞞事實是否導致合同必然被確認無效或是解除,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由法院最終確認。一般情況下,解除合同通常的認定標準是一方根本違約,或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房屋根本不適宜居住,因此,如果沒有達到法定解除條件或房屋質量不足以威脅居住安全,法院通常會判決賣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