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離婚最簡單的就是領離婚證,麻煩的就是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在結婚后夫妻雙方中的一方要求財產分割的問題也是類似的道理。任何才會讓財產分割順利進行,那么,婚內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呢?我相信你一定會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承業律師的小編就帶你了解與它相關的法律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婚內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以下2種情況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包括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提醒,離婚的時候,出現以上情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關于重大疾病,法律法規沒有對該內容進行規定。根據一般醫學上的認定,重大疾病主要為兩類:
①、為需要長時間治療,相關費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以下2種情況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包括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提醒,離婚的時候,出現以上情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關于重大疾病,法律法規沒有對該內容進行規定。根據一般醫學上的認定,重大疾病主要為兩類:
①、為需要長時間治療,相關費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④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物權法上的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是一致的。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分割財產的情形就是屬于物權法上的重大理由。
三、婚前財產注意事項
(一)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的資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婚內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財產分割分的好就沒有后顧之憂,如果分不好是會出大問題的,所以一定要分割好。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