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判決過后執行是一個大問題,離婚案件也有同樣的難題,法院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以后,當事人并沒有依照判決書執行,所以就會有一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在強制執行中也會遇到一些難題,那么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困難問題有哪些呢?下面承業律師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5、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困難問題
1、對方轉移財產成功;
2、對方名下沒有資產;
3、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
三、如何解決離婚案財產強制執行難的問題
如果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經過耐心教育,仍拒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派人親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將原的交給對方便可;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從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在審理階段,法官可根據案情的需要,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訴訟保全,進行實地勘驗、拍照或錄像,必要時甚至可對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使涉案財產相對 “固定”。這樣做既有利于查清財產的具體數額,又可使財產免受損壞和轉移,也可以在當事人對財產進行損壞后法院要求其進行賠償時提供依據,為執行工作做好前期準備。一方當事人針對對方拒不執行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可能構成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但是離婚案件一般會以調解為主,雙方協商分期或者其他方式。
綜上所述,離婚時難以執行的主要原因就是被執行人已經沒有資產了,如果原告提起了強制執行,這個時候法院會先進行調解,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再進行強制執行,將被執行人的物品進行拍賣。以上就是“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困難問題”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