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你是否會出現這樣難以解決的問題?比如,離婚協議里明明寫清楚房產歸你所有的,但是你的前妻或者前夫就像咬住一塊好肉不肯松口一樣,不肯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這個時候你該怎么辦?若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請關注承業律師小編為你作出的分析。
離婚協議雖然未經法院判決,但是自從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離婚協議的內容就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離婚協議書生效了,由于其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許多人就是因為意識到這一點就認為能夠輕易反悔,不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履行義務,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拿著離婚協議,直接去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可能對于協議離婚來說,一方不肯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比較麻煩,因為僅憑和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不足以證明對方自愿辦理房屋過戶的真實意思,房地產管理部門因此不能審查到離婚協議的真實性。但是你也不要太過于擔心,這個辦法行不通還有其他的辦法,對方不肯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此外,特別提醒一點的就是在離婚時建議到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這是為了防止出現以上的情況,將離婚協議書拿去做公證,以證實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那么房地產管理部門就認可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愿意幫你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了。如果一方對于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反悔的,此時要注意時效性的問題,當事人應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同樣發現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在兩年內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你們是訴訟離婚的,不論對方是否肯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房地產管理部門都會協助法院辦理房產過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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