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離婚的時候財產的爭執似乎是永恒的話題,因為自己好不容易經營的家庭似乎已經成為了一團亂麻。所以很多人就會因為這些事情糾正的下不來臺,所以就有很多人會覺得裁判不貢品所以對于裁判結果并不理睬。那么在這個時候另一方對于離婚財產是否能強制執行呢?接下來就有承業律師的小編為大家來解答一下關于離婚財產是否能強制執行及其相關問題。

一、離婚財產是否能強制執行?
如果法院對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已經作出判決但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可能構成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二、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手段:
我國人民法院案件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三、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并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對于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強制執行,一年的開始時間為離婚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財產是否能強制執行及其相關問題,如果法院對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已經作出判決但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可能構成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希望這些資料和步驟足夠的清晰,假如您對此仍有疑問的話還是建議您到相關律師事務所咨詢,希望對您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