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集體內部的成員對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說法,因為在離婚分家析產時,對于宅基地的分割來說爭議是最大的一個。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離婚宅基地可以分割嗎?接下來由承業律師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一、離婚宅基地可以分割嗎
離婚時,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僅包括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申請獲取的宅基地使用權,因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該宅基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時分割的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雙方誰得到了房子就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如果宅基地具有宅基地使用證,宅基地上蓋房屋具有相應產權證的,離婚時雙方可以對宅基地及房屋進行分割,但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并不能隨意轉讓,根據房隨地走原則,房屋也不能隨意轉讓。
因此,若夫妻一方并非本村村民,則不能獲得宅基地及上蓋房屋的產權,但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關于宅基地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以上是承業律師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農村房屋離婚時怎么分割相關法律知識,由此可知,在夫妻離婚時,宅基地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只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進行分割。如其它疑問,歡迎向承業律師發布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