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2月21日晚9點30分左右,張先生在萬達廣場看完一場電影后,準備打車回家。上了一輛出租車后,張先生告訴司機還要去前面接個朋友。出租車開出幾百米后,張先生叫停出租車,下車去接人,沒想到剛邁了沒幾步,司機竟然開著車走了。
“停車,我的包在車里!”張先生邊喊邊追,追了200多米,司機不僅沒理會他,反而加速向前開去。眼看追不上出租車,張先生趕緊記下了那輛車的車牌號。由于包里裝了一千多元現金、各種證件以及張先生的手機和家里的鑰匙等物品,情急之下,他又打了一輛車,一方面讓司機把他拉到附近的制錦市派出所報案,另一方面根據車牌號查詢出租車的相關信息,并借了第二輛車司機的手機給自己的手機打電話。后來,司機接了電話,說了一個地點,讓張先生去取包。
包雖然找回來了,可是張先生越想越覺得很氣憤。他認為,司機明知他去接人,還拉著他的包走了,明顯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嫌疑,便把司機帶到派出所討個說法。這起事件中,的哥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張先生財物的嫌疑呢?他承擔什么責任?承業律師小編和大家一起來聽聽律師的說法吧。
律師說法:
乘客上車之后,出租車計價器開啟,就標志著司機與乘客之間的合同關系生效,司機有義務把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這個過程中,乘客可以與司機協商后下車接人,司機將張先生甩在路邊顯然違反了兩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
在上述案件中,司機的主觀意圖很難判斷,假如出租車司機明知張先生的包就在車上,卻故意開車離去,并意圖將包占為己有,屬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應根據金額的不同追究相應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