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天早上,張阿姨想乘公交車去醫院。趕到公交站臺時,看到要乘坐的那趟公交車后門下了一個人就關了,前門還開著,所以就用手拍打公交車,想要上車。但是沒想到,公交車徑直開走了。就在這時,張阿姨發現自己手上戴的玉戒指因為拍打公交車的時候弄碎了。張阿姨認為這是公交司機開走車造成的,于是起訴公交公司,要求賠償玉戒指的損失。公交司機稱,當時車門已經關了,沒有聽到有人拍車的聲音,所以才開走車的。公交公司方面表示,如果車門沒關,公交車是不允許開動的。當時張阿姨拍打公交車時,車子已經開動了。
案件爭議:
該案件形成了3個爭議焦點:公交車駕駛員是否停車開門的事實與戒指受損是否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戒指受損,被告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的大小;要求賠償的戒指事前是否受損以及其價值。
公交公司方面一再強調,公交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駕駛員是按照正常情況下行駛,沒有任何違規情況,而原告存在明顯過錯,不應該去拍打公交車,退一萬步說,即使當時我們車輛的前門是開著的,原告也不應該去拍打公交車。
律師說法:
從安全角度講,張阿姨拍打公交車的行為是不妥當的,其次,因為事情是在車外發生的,張阿姨主張賠償的依據也不充足。
從公共利益角度講,不管出于何種情況,張阿姨拍打公交車不妥,公交車屬于公共交通工具,運行中,要確保其不受干擾。其次,公交車運行中,駕駛員只須確保正常上客、安全行駛。因此,這件事情中,駕駛員應該沒有過錯。還有,戒指在事前是否已經破損,也是需要證據來說明的事情。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四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五條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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