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是承適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適用全國人大制訂的《合同法》第十七章的有關規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會制訂的《鐵路法》的規定;
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最后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至于鐵道部的相關規定、條例、規程等,除非是經過國務院發布,否則作為部門規章,僅具有參考的價值,不是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適用法律的順序是合同法、鐵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按從大到小的順序。后面與前面的內容有沖突的地方,后者的規定應該元效;
最后,特別是對于責任及賠償額的限制,屬于運輸企業的單方聲明,僅對自身和其職工具有約束力,其約束力不應及于旅客和貨主。也就是說,這類規定只能約束鐵路企業自身,應視為其一種服務承諾,而旅客和貨主為運輸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受其規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舉證問題。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鐵路對于旅客的人身傷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幾種免除情況免除賠償責任的,都必須要由鐵路直接證明,而不是通過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義務,自身無過錯來間接證明是旅客自身責任導致損害。鐵路要在取證時,要應盡量請車上的旅客作為證人,以符合合同書面證言的形式要件。
鐵路承運人基本義務的法律規定
1.《合同法》有關規定
(1)負有保證旅客旅行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
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三百零一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钡谌倭愣l:“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
(2)負有告知的義務(附隨義務)
第二百九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
(3)負有按約定運輸的義務
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列車到達晚點訴訟案)
(4)負有不得擅自變更服務標準的義務
第三百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p>
2.《鐵路法》有關規定
第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钡谑l:“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并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
第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運輸服務工作,做到文明禮貌、熱情周到,保持車站和車廂內的清潔衛生,提供飲用開水,做好列車上的飲食供應工作。”應當注意的事項。”(注:僅違反附隨義務不構成損害賠償責任)(列車出發晚點告知案)
第四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施,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p>
3.《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條:“1.確保旅客運輸安全正點;2.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環境和服務設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文明禮貌地為旅客服務;3.對運送期間發生的旅客身體損害予以賠償。4.對運送期間因承運人過錯造成的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損失予以賠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