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三起國際航空旅客聯運合同糾紛,原告分別為李某、李某某、高某,被告均為**港龍航空公司。
三名原告均為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鐵通測量儀器儀表物資經銷處職員。三原告訴稱,4月12日,原告購買了由被告簽發的北京-香港-約翰內斯堡-安哥拉聯程機票。5月10日,原告持有效的護照、簽證、機票至北京首都機場,被告工作人員同意承運并發放登機牌,原告搭乘被告KA901班機于當日15點抵達香港。當天16點左右,原告在被告的工作人員引導下辦理轉機登機手續時,卻被被告下一航段的承運代理人拒絕辦理。
在之后的三天里,被告開始以原告沒有商務邀請為理由拒絕原告登機,后經原告多次解釋,被告又以航班座位已滿、無法訂座等理由反復拒絕原告登機;并要求原告購買被告公司的回程機票,或者加付下一航程的升艙費用等作為允許原告登機的條件。5月13日,被告稱原告在香港的停留時間已超過三天,香港機場不再允許原告停留。5月14日上午,被告代理原告來到香港入境管理處辦理進入廣州的入境手續,但管理處當即以違反香港法律為由將原告拘留。當日晚18:30,原告被押送至登機閘口登機,并遣返回北京。
原告認為,被告以無端理由拒載,導致原告所購買的機票款損失,原告原訂在安哥拉的商務談判被迫取消,經濟利益嚴重受損,并為再次前往安哥拉支付了食宿、交通、通訊費用。原告被迫在香港機場公共區域停留,缺乏基本的休息、清潔條件,生存狀態極度窘迫、焦慮,最終喪失自由被強制遣返。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名譽權,造成原告人身權、財產權的重大損失,故訴請判令被告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機票價款、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三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共計人民幣3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