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貨物的毀損,是指在多式聯運中,貨物因損壞而價值減少;貨物的滅失指承運人無法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即包括貨物實物的滅失,也包括占有的喪失以及法律上不能回復占有的各種情形。“賠償責任”主要包括承運人的歸責原則、免責事由等;“責任限額”主要指賠償范圍以及最高限額。
依我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多式聯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采用區段責任制,即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區段時,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
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于某一運段的舉證責任由實際承運人證明。由于多式聯運承運人未參與運輸或未參與全部運輸,故無法舉證證明,舉證人要證明損失不是發生在本區段或證明發生于其他區段。但無論誰舉證證明,都先由多式聯運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賠償,然后再向有責任的承運人追償。如果實際承運人無法證明損失是發生于某一區段的,應依《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處理,損失按各承運人收取運費的比例分擔。因為承運人無法通過舉證使自己免責且若強要某一承運人承擔則可能顯失公平,再者也無法證明損害可能發生于某承運人實際承運期間,故依承運人收取運費的比例分擔損失較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