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為被告某運輸車隊的訴訟代理人參與了其被訴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的審理,原告某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在承運了一批硅鋼片至廣州花都某公司途中,因采取防雨措施不當,造成鋼片進水,導致發生銹蝕現象,之后原告對該批硅鋼片進行了降價處理,從而訴請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該降價處理損失7萬余元。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告運輸公司要想減輕或免除運輸公司的責任,除非有證據可以證實: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否則就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找到上述證據和資料就是本案的關鍵。
受理該案后,我與承運該貨物的司機進行了詳細的溝通,了解到:
(1)承運當天下了暴雨,承運的小量硅鋼片被雨淋濕屬于事實;
(2)司機在運輸途中采取了用雨篷覆蓋的方式進行避雨
(3)原告只是將按規格裁剪后的硅鋼片進行了簡單捆扎,并沒有對之進行外包裝就交付運輸了。
(4)在交付運輸時,未對運輸貨物作出必要的警示標志,告知運輸中應當注意的事項,如:不能被雨淋、注意防潮等。
由于對硅鋼片的性能和作用不了解,受理案件后,就打了個電話咨詢了做鋼材貿易的幾個朋友并上網查閱了相關資料,對硅剛的性能和作用進行了詳細了解:硅鋼片主要是用來做變壓器鐵芯材料的(硅鋼片是指加了硅的鋼片),硅鋼片在運輸或保管期間若被雨淋或受潮,會讓硅鋼片出現銹蝕,從而會影響到硅鋼片在使用過程中質量的,因此,行業要求硅鋼片在出廠以及庫存保管時,除硅鋼片本身要采取一些防潮防銹措施外,對硅鋼片的外包裝也要求做一些防水、防雨、防潮等防護措施的,以延長硅鋼片的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