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運輸合同中如何認定貨物的交付
交通運輸合同中,如何認定貨物的交付呢?首先應認定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將標的物運輸至約定地點即告成立交付;若未約定地點,則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時,即告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的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二、運輸途中標的物的風險有誰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一般來講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且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以上即為回答承業律師小編關于“交通運輸合同中如何認定貨物的交付”一問的所做的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應先判定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在哪,再根據是否有約定地點,是否交由承運人承運,進而才能判斷合同是否交付。希望小編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您向承業律師繼續提問,小編將繼續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