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遭遇暴雨致損屬于不可抗力嗎
貨物運輸遭遇暴雨致損不屬于不可抗力。
貨物運輸途中突遭暴雨,貨物承運人雖不能避免暴雨的發生,但依據現有的天氣預報等科技手段,結合運輸行業的運輸慣例,承運人主觀上應當預見運輸過程中的天氣情況,因而暴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預見”的要件;依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承運人應使用全封閉的運輸集裝箱運輸貨物,暴雨發生時,承運人應及時啟用雨衣等應急設備包扎貨物以避免淋濕,因而暴雨也非行為人“不能克服”的事件。據此,因暴雨天氣不能符合不可抗力的全部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分類
哪些事件屬不可抗力,我國法律沒有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理論界將其劃分為三類:
(1)自然災害。盡管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逐步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如預測地震、臺風),但是,人類仍無法抗拒它。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阻礙著合同的履行。
(2)政府行為。合同當事人往往很難預見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變化,若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政府干預、禁令、禁運等等。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礙合同履行的一些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各國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規定,寬嚴不一。一般地說,將自然災害、戰爭、嚴重的動亂和災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國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干預、不頒發許可證、計劃變更、罷工、市場情況的劇烈變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行政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則常引起爭議。這種區別是由于各國法律傳統、習慣和法律意識的不同而導致的。英美法系的各國一般將不可抗力條款稱為“合同落空”條款,英國的法律和判例往往將下列情況作為“合同落空”處理:
(1)標的物滅失;
(2)屬人合同的當事人死亡;
(3)標的物不存在;
(4)違法;
(5)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
(6)政府實行封鎖禁運和拒發進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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