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有哪些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乘運義務的一般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二、托運人的具體義務和責任有哪些
1、如實申報的義務
托運人在將貨物交付運輸時,有對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項進行如實申報的義務。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托運人有按規定向承運人提交審批、檢驗等文件的義務
在貨物運輸中,根據運輸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國家的計劃安排等,有的貨物的運輸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有的貨物運輸需要先經過有關機關的檢驗方可進行運輸。托運人對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貨物運輸,應將辦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3、托運人的包裝義務
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有約定的,托運人有按照約定方式包裝貨物的義務。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所謂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主要是指按照某種運輸工具運輸某種貨物的慣常方式包裝。所謂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式,主要是指足以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發生損壞、散失、滲漏等情形的包裝方式。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的,或者不按通用的包裝方式或足以保護運輸貨物的包裝方式而交付運輸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
4、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時的義務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托運人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5、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
在承運人全部、正確履行運輸義務的情況下,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有按照規定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這是托運人應負擔的主合同義務。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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