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鋪租賃合同答辯狀包括哪些內容

按相關法律限定,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紀、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相關法律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訴訟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議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紀、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議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商鋪租賃合同答辯狀范本
審判長:
本人接受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及某某事務所的指派,依法擔任陳某訴其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現結合本案事實及適用的有關法律,發表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
1、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原告主張違約責任無法律及事實依據。
原被告之間僅就涉爭商鋪租賃事宜進行過協商接洽,但雙方并未就租賃涉爭商鋪達成意思一致,合同即未依法成立更未生效,原告主張違約責任根本無法律依據。合同違約責任只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合同未成立生效不可能產生所謂違約責任,原告不能違背被告意愿單方要求簽訂租賃合同。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合同文本中沒有加蓋明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被告公司的印章,宣傳手冊只能證明原被告曾經有簽約意向,證人證言則證明了原被告雙方沒有完成簽約流程所要求的生效手續,錄音則反映雙方始終是在洽商訂立合同階段,至于支出費用、物業票據更不能證明合同成立。原告出示的證據揭示了被告與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意向商戶的簽約流程,不但不能證明合同成立,被告違約,反而證明被告主張的合同不成立、生效手續不完備的說法成立,原告訴請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本案訴爭合同不存在實際履約情況。
原告在訴狀中稱多次向原告工作人員林某索要合同,林某答復說要由被告蓋章,說明原告對合同未成立生效是明知的,對后果應當是明知的,在未得到被告對合同蓋章確認的情況下,采取單方行為,企圖硬將未生效合同義務強加于被告,明顯違反《民法典》相關規定,原告辯稱其行為是事實履約的說法不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來看,原告既未繳納租金,被告又沒有接受,不存在事實履約的情形。事實履約是在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產生,本案原告主張的租金極低,嚴重損害被告利益,被告根本不能接受,實際履約條件不具備。
3、原告主張支付的租金遠低于同地段同類型商鋪的租金水平,顯失公平,如簽約履行,將嚴重損害被告利益。
被告出具的證據顯示,原告主張支付的租金遠低于同地段同類型商鋪其他商戶支付的租金,招商租賃經營是市場經濟行為,平等公平既是合同法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準則,就是說,退一步講,如果合同得以簽約履行,對租金也是應當予以變更的。
以上就是關于商鋪租賃合同答辯狀的范本及相關規定,答辯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它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我們應當重視答辯狀的作用,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