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拐賣婦女兒童罪追訴期是多久?

拐賣婦女兒童罪追訴期要看具體犯罪情節,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所以,本罪的追訴時效一般的經過15年,最長追訴時效應是經過2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追訴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于追訴時效的規定,有關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說明,但不同的違法犯罪事實所判決的結果是不同的,這種情況下,顯然是無法對追訴期進行統一規定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和判決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