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因害或確診之日起,應及時向參加關系所在地的市、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十五日內(不論是否治療終結)及時填寫《職工申請登記表》,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包括)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