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提出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決定或者不屬于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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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