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超過1年期限的,不能認定,沒有超過的,可以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據(jù)《》(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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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鑒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