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或個人支付,有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無保險單位支付,自費藥除外;
2、: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按《停工留薪管理辦法》的目錄列表規定月數執行,若需要延長的,必須向工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審批后按延長對待;
3、住院伙食補貼:按公務員出差標注待遇計算,也就是30元左右;
4、營養費:需要有醫院診斷證明且需要工傷部門審核;
5、:最后鑒定為1-4級的,結論書中標準有護理的需要按護理級別支付護理費,無標注的仲裁基本不支持護理費、法院階段會支持;
6、二次手術費;
7、假肢、矯正器具:經個人向醫院申請,醫院開具假肢安裝意見后,持意見或診斷證明向管理機構申請安裝,若無保險的該筆費用直接由用人單位支付,需要有正規票據。
8、交通費:仲裁階段不支持。
二、傷殘后待遇:
1、:本人工資的7--27個月,若本人工資低于最低標準的,應按本地區上一年職工月均工資的60%*月數的標準支付。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10-5級(有該項),3-18個月 * 本地區上一年職工月均工資 ;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代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