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請基金先行支付?首先,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另一種為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其次,申請先行支付的程序應按照《》第十七、十八條之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診斷證明書,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核工傷的性質并作出《決定書》。二是個人或者其近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含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屬第三人不支付工傷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還應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再次,先行支付根據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項目并不相同。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僅限于醫療費用,而不包括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因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則包括《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舉的九項費用,即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經委員會確認的生活、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終止或者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償還或者向用人單位追償。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63條的規定追償。”《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對此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根據該辦法,(1)申請先行支付的主體必須是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職工有行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請;本人無力申請或者不愿自己申請的,可以依法委托其近親屬或其他合格人員申請。職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親屬提出。(2)必須已經認定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3)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4)用人單位不支付或無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6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6)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證據。在當代的社會發生工作性傷害之后,是可以申請工傷保險支付的,但是可能有些人會比較著急,想要先行支付這個費用,但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規定的先行支付的條件,然后提出申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