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私自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結合上述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規定,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所采取的原則基本上有:

1.夫妻共簽原則
所謂共簽原則,就是夫妻二人共同對外進行借款,并且在債權文書上進行共同簽字,以此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是夫妻共簽共債原則。
2.夫妻一方追認原則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夫妻共簽共債作為首要原則。當一筆借款,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時,作為夫妻的另一方,如果對該筆借款進行事后追認的,就是事后追認原則,經過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借款,將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3.共同生活生產原則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該是個人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時,該筆借款形成債務將是夫妻共同債務。
簡單總結一下,以下債務基本上都可以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簽字的情況下,無論借款金額多少,由此形成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簽字,無論借款金額的大小,另外一方在借款形成事實之后予以追認的,該借款所形成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期觀點:借錢給夫或妻一方,如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要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共同債務,不一定要夫妻二人共同簽名,只要借款確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作為出借人,我們出于安全考慮,最好讓夫妻二人一同在借條上簽名。如確實不便一同簽名,請在借條上寫明借款用途,并與其配偶聯系確認借款用途,保存好確認記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結合上述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規定,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所采取的原則基本上有:

1.夫妻共簽原則
所謂共簽原則,就是夫妻二人共同對外進行借款,并且在債權文書上進行共同簽字,以此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是夫妻共簽共債原則。
2.夫妻一方追認原則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夫妻共簽共債作為首要原則。當一筆借款,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時,作為夫妻的另一方,如果對該筆借款進行事后追認的,就是事后追認原則,經過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借款,將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3.共同生活生產原則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該是個人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時,該筆借款形成債務將是夫妻共同債務。
簡單總結一下,以下債務基本上都可以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簽字的情況下,無論借款金額多少,由此形成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簽字,無論借款金額的大小,另外一方在借款形成事實之后予以追認的,該借款所形成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期觀點:借錢給夫或妻一方,如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要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共同債務,不一定要夫妻二人共同簽名,只要借款確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作為出借人,我們出于安全考慮,最好讓夫妻二人一同在借條上簽名。如確實不便一同簽名,請在借條上寫明借款用途,并與其配偶聯系確認借款用途,保存好確認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