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很多夫妻一方瞞著對方借錢的情況,當債權人要求還錢的時候,此時夫妻另一方才知曉借錢的事實,那么他(她)是否應當還錢呢?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夫妻共債共簽
《民法典》出臺以前,夫妻共債共簽已經存在,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夫妻一方無法到場的,提交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此舉看似麻煩,但是可以保障債權人利益,減少后續問題。《民法典》出臺后,明確規定夫妻共債共簽制度。《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債共簽制度不僅可以保障夫妻一方知情權,也可以降低債權人維權風險。無論借款金額多高、借款用途如何、是否用于日常生活等,只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共債共簽之外的共同債務
共債共簽是夫妻共同債務形式的一種,以下幾種情形,雖然只有一方簽字,但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事后追認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事后追認包括多種情形:一是夫妻另一方通過微信、QQ、短信等方式對借款表示同意;二是夫妻另一方用名下財產擔保;三是借款轉到夫妻另一方賬戶,夫妻另一方知道后,未表示反對;四是夫妻另一方主動還款。事后追認是達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種方式,一旦發生事后追認,其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日常生活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關于“日常生活”的判斷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消費水平。家庭的必要開支必然屬于日常生活,例如:衣食住行、教育、醫療、贍養、撫養等情形屬于日常生活。但是,并非無條件判斷日常生活,是否屬于日常生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釋。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夫妻職業、收入、資產等情況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時存在另一種情形,雖然夫妻一方所負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只要債權人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共同生產經營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債權人負有證明責任;二是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看是否夫妻共同決策、共同管理、收益共享等方面。
“共債共簽”可以減少夫妻與債權人之間的麻煩,降低債權人維權風險。但是沒有共同簽字的債務也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無論夫妻,抑或債權人均應做好風險規劃,即維護家庭和諧,又保障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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