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字自愿放棄社保 事后能主張經濟補償嗎?重慶合同律師以案說法:2009年4月28日,常某入職北京某商務酒店,擔任消防主管。
在職期間,常某簽署了《個人單方面自愿放棄保險承諾書》、《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因個人原因放棄社會保險,由公司每月支付保險補貼100元。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6月23日,常某于向公司郵寄了《辭職信》,內容為:“本人常某工作7年半(從2009年4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因酒店一直沒有給上保險,本人提出辭職。”
次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w元。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常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訴稱,公司強制要求常某繳納相關社會保險(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但因常某單方面提出個人原因自愿放棄我公司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且常某不愿意在其工資中扣除個人所繳納保險金額,要求我公司給予其每月100元的社保補貼。故我公司按照常某要求未繳納社保,不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公司提交的《個人單方面自愿放棄保險承諾書》和《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中的內容與現行法律相悖。
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辭職信》顯示常某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辭職,公司應支付常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公司認為,常某入職時不配合我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要求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代之以每月100元的補貼,公司遵從其的意愿,每月發放100元的補貼。
而今常某以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補償,其動機和行為是不正當的,屬于不正當訴訟,不應當得到支持和鼓勵。
二審: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屬于未履行法定義務。
常某提交的《個人單方面自愿放棄保險承諾書》和《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的內容因違反了法律規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常某提交的《辭職信》顯示常某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辭職,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公司應當支付常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9 146.73元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勞動合同法》
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重慶律師提醒:各地司法實踐有差異,案例僅供參考!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重慶合同律師:員工簽字自愿放棄社保 事后能主張經濟補償嗎?”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在職期間,常某簽署了《個人單方面自愿放棄保險承諾書》、《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因個人原因放棄社會保險,由公司每月支付保險補貼100元。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6月23日,常某于向公司郵寄了《辭職信》,內容為:“本人常某工作7年半(從2009年4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因酒店一直沒有給上保險,本人提出辭職。”
次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w元。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常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訴稱,公司強制要求常某繳納相關社會保險(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但因常某單方面提出個人原因自愿放棄我公司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且常某不愿意在其工資中扣除個人所繳納保險金額,要求我公司給予其每月100元的社保補貼。故我公司按照常某要求未繳納社保,不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公司提交的《個人單方面自愿放棄保險承諾書》和《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中的內容與現行法律相悖。
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辭職信》顯示常某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辭職,公司應支付常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公司認為,常某入職時不配合我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要求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代之以每月100元的補貼,公司遵從其的意愿,每月發放100元的補貼。
而今常某以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補償,其動機和行為是不正當的,屬于不正當訴訟,不應當得到支持和鼓勵。
二審: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屬于未履行法定義務。
常某提交的《個人單方面自愿放棄保險承諾書》和《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的內容因違反了法律規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常某提交的《辭職信》顯示常某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辭職,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公司應當支付常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9 146.73元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勞動合同法》
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重慶律師提醒:各地司法實踐有差異,案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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