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幾年中,正當防衛制度的如何適用,一直活躍在大眾視野里,丈夫回擊猥褻妻子者、少年追截逃跑猥褻者等事件,同樣引發了關于“正當防衛”、“扭送”的討論。重慶刑事律師結合出臺的正當防衛認定新規進行解讀。
最高法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
“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對于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網友:
@可耐的小進然:婦女兒童這一項加得太好了,特殊防衛保障到底
@黛與梅片2014:希望執行起來不要那么多規定,比如打傷甚至打死入室搶劫的兇犯時,法律能保護受害者
重慶刑事律師:正當防衛條款的光桿司令時代終于結束
自1979年刑法中誕生了正當防衛制度,經過1997年刑法修訂,這個制度的適用難問題已是老生常談,關于它的條文,往往被業內人士稱為“僵尸條款”、“沉睡條款”。
刑法中的法條規定得較為籠統,短短的幾句原則性規定,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如何認定,往往需要靠司法機關自行掌握,而如果出現某一方家屬鬧事,部分基層法院面對壓力,往往作出保守認定,這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將不再適宜,“誰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有望成為歷史。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重慶交通事故律師:醉駕案件辯護的思路與方法”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最高法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
“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對于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網友:
@可耐的小進然:婦女兒童這一項加得太好了,特殊防衛保障到底
@黛與梅片2014:希望執行起來不要那么多規定,比如打傷甚至打死入室搶劫的兇犯時,法律能保護受害者
重慶刑事律師:正當防衛條款的光桿司令時代終于結束
自1979年刑法中誕生了正當防衛制度,經過1997年刑法修訂,這個制度的適用難問題已是老生常談,關于它的條文,往往被業內人士稱為“僵尸條款”、“沉睡條款”。
刑法中的法條規定得較為籠統,短短的幾句原則性規定,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如何認定,往往需要靠司法機關自行掌握,而如果出現某一方家屬鬧事,部分基層法院面對壓力,往往作出保守認定,這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將不再適宜,“誰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有望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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