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規則:村委會與土管部門之間存在隸屬的土地管理關系,村委會與租地單位之間是平等的民事租賃關系,租地單位與土管部門之間無直接法律關系。
本案被告人錢銀元系村委黨支部書記,判定其是否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最關鍵的一點在于其行為是否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工作。
經分析,本案被告人錢銀元的職務行為不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工作:
第一本案被告人系以村委的名義,而非政府名義處理相關事務。
第二出租土地事務性質屬于村務,而非公務。
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將集體收取的土地租金非法占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罪。
2、村民小組長在特定情形下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規則:農村村民小組組長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是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應當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3、無法區分村民委員會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款項性質的如何定罪處罰
規則:無法區分被挪用的款項性質的,以挪用資金罪追究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
4、如何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規則: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黨支部成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履行《解釋》規定的七類行政管理工作時,也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財物既包括國有財產也包括村集體所有財產的,應當分別定罪處罰。
如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難以區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是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還是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職務便利的,即在對主體的認定存在難以確定的疑問時,一般應當認定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職務便利,因為他們本身畢竟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而并非政府公務人員。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村委會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款項怎么判 村委會相關法律知識”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規則:村委會與土管部門之間存在隸屬的土地管理關系,村委會與租地單位之間是平等的民事租賃關系,租地單位與土管部門之間無直接法律關系。
本案被告人錢銀元系村委黨支部書記,判定其是否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最關鍵的一點在于其行為是否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工作。
經分析,本案被告人錢銀元的職務行為不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工作:
第一本案被告人系以村委的名義,而非政府名義處理相關事務。
第二出租土地事務性質屬于村務,而非公務。
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將集體收取的土地租金非法占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罪。
2、村民小組長在特定情形下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規則:農村村民小組組長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是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應當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3、無法區分村民委員會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款項性質的如何定罪處罰
規則:無法區分被挪用的款項性質的,以挪用資金罪追究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
4、如何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規則: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黨支部成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履行《解釋》規定的七類行政管理工作時,也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財物既包括國有財產也包括村集體所有財產的,應當分別定罪處罰。
如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難以區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是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還是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職務便利的,即在對主體的認定存在難以確定的疑問時,一般應當認定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職務便利,因為他們本身畢竟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而并非政府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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