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甚至配偶,若需免責,為避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避免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應該做到:有規范的財務報表及賬冊、堅持年度審計、分紅應依法扣繳稅款等,同時建立符合規則的財務管理制度。如果做不到,配偶應如何避免承擔連帶責任?重慶律師特作解析。
根據最高法院2018年1月新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意味著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延伸:何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
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在實踐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擔任高管,或者擔任監事等職務,則應視為該公司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因此,應避免在配偶投資設立的一人投資的有限公司中擔任企業執行董事、高管或監事,同時最好的辦法就是盡量不要設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經營不善后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一人有限公司股東配偶怎么免責 律師:如何避免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根據最高法院2018年1月新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意味著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延伸:何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
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在實踐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擔任高管,或者擔任監事等職務,則應視為該公司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因此,應避免在配偶投資設立的一人投資的有限公司中擔任企業執行董事、高管或監事,同時最好的辦法就是盡量不要設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經營不善后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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