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口罩尤其是N95口罩全線脫銷的情況下,即將上班的你,是不是也慌了?一些店鋪上架了“進口口罩”,微商也紛紛展示貨源,部分不法人員渾水摸魚、借機銷售“假口罩”,殊不知其中很多口罩是假貨,賣的貴、起不到防護、劣質原材料等等因素都在危害大眾的身心健康。全國已偵破大量“假口罩”類案件,并進入刑事程序。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詳細解析:新型肺炎下,“假口罩”類案件涉及哪些罪名?
重慶相關“假口罩”案例:
1月27日,大足區市場監管局在疫情聯防聯控檢查時,發現大足區龍水鎮的某華大藥房銷售口罩無中文標識,且未明碼標價。當事人購進12000個,單價為1.5元/個,共計18000元,無任何進貨憑據和付款憑據。隨后以2.5元/個的單價銷售了5000余個口罩,銷售金額12500余元。大足區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銷售“三無”口罩產品和哄抬價格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1月26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江北區某德藥房銷售的口罩為三無產品。因涉嫌銷售無中文標識的口罩產品,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1月31日,阿里協助重慶市場監管部門破獲一起銷售假口罩案。兩名犯罪嫌疑人供述,通過零售擺攤、朋友圈等方式銷售假冒口罩2萬余個,銷售金額約20萬。
2月4日,渝中區警方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破獲一起銷售假冒品牌口罩案,抓獲嫌疑人5名,查扣假冒“3M” 品牌口罩1.6萬只,網店以最高58元/只售賣。
“假口罩”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是常見罪名,大多數犯罪行為存在兩個罪名的競合關系。
二罪都是銷售額五萬元入罪,但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檔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為三年以下。后者法定最高刑更重。銷售額在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的,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比較宣告刑后,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假口罩”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在當前的新型肺炎疫情下,還有相關罪名需引起重視,即生產、銷售“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口罩,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2020年1月31日,國家衛健委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同風險人群防護指南》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薦使用的口罩共4種,分別是: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顆粒物防護口罩、醫用防護口罩。
當前,社會上緊缺的口罩是醫用口罩及KN95\N95及以上顆粒物防護口罩。這些口罩屬于醫療器械,如銷售“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口罩,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疫情解釋》規定,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假口罩”涉嫌:非法經營罪
此外,“假口罩”的相關罪名還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行為入罪,要該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根據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才能經營的物品,屬于刑法第225條規定的“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不過,需要注意的是: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63條第1款對“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處罰標準,情節嚴重的,也僅為五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并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
2,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未經許可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屬于非法經營罪。
3,醫療器械非常廣泛,認定可能超出社會一般人的認知。基于此,對未取得許可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是否屬于非法經營罪爭議較大。可以按照《疫情解釋》第6條來思考: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該罪的入罪還是要充分考慮市場經濟背景下,因供需關系導致的價格浮動。
當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處于高發期,口罩防護關乎大眾生命安全,若身邊有售賣假口罩的不良商家,可盡快聯絡公安機關報警。,防止更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假口罩”流向市場,危害各個家庭的生命財產安全。
重慶相關“假口罩”案例:
1月27日,大足區市場監管局在疫情聯防聯控檢查時,發現大足區龍水鎮的某華大藥房銷售口罩無中文標識,且未明碼標價。當事人購進12000個,單價為1.5元/個,共計18000元,無任何進貨憑據和付款憑據。隨后以2.5元/個的單價銷售了5000余個口罩,銷售金額12500余元。大足區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銷售“三無”口罩產品和哄抬價格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1月26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江北區某德藥房銷售的口罩為三無產品。因涉嫌銷售無中文標識的口罩產品,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1月31日,阿里協助重慶市場監管部門破獲一起銷售假口罩案。兩名犯罪嫌疑人供述,通過零售擺攤、朋友圈等方式銷售假冒口罩2萬余個,銷售金額約20萬。
2月4日,渝中區警方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破獲一起銷售假冒品牌口罩案,抓獲嫌疑人5名,查扣假冒“3M” 品牌口罩1.6萬只,網店以最高58元/只售賣。
“假口罩”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是常見罪名,大多數犯罪行為存在兩個罪名的競合關系。
二罪都是銷售額五萬元入罪,但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檔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為三年以下。后者法定最高刑更重。銷售額在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的,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比較宣告刑后,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假口罩”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在當前的新型肺炎疫情下,還有相關罪名需引起重視,即生產、銷售“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口罩,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2020年1月31日,國家衛健委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同風險人群防護指南》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薦使用的口罩共4種,分別是: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顆粒物防護口罩、醫用防護口罩。
當前,社會上緊缺的口罩是醫用口罩及KN95\N95及以上顆粒物防護口罩。這些口罩屬于醫療器械,如銷售“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口罩,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疫情解釋》規定,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假口罩”涉嫌:非法經營罪
此外,“假口罩”的相關罪名還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行為入罪,要該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根據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才能經營的物品,屬于刑法第225條規定的“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不過,需要注意的是: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63條第1款對“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處罰標準,情節嚴重的,也僅為五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并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
2,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未經許可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屬于非法經營罪。
3,醫療器械非常廣泛,認定可能超出社會一般人的認知。基于此,對未取得許可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是否屬于非法經營罪爭議較大。可以按照《疫情解釋》第6條來思考: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該罪的入罪還是要充分考慮市場經濟背景下,因供需關系導致的價格浮動。
當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處于高發期,口罩防護關乎大眾生命安全,若身邊有售賣假口罩的不良商家,可盡快聯絡公安機關報警。,防止更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假口罩”流向市場,危害各個家庭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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