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民在微博多次發帖舉報陽朔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充當他人“保護傘”,并保護縱容強奸殺人犯。陽朔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聯系主要發帖人諸葛某芳等人,就其反映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
發帖人諸葛某芳(陽朔縣白沙鎮人)因與其夫家親戚發生矛盾恩怨,為發泄私憤而發布相關帖文,并故意捏造“城關派出所充當他人保護傘,并保護縱容強奸殺人犯”的情節。
諸葛某芳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其兄諸葛良某的行為構成提供虛假證言。
2020年7月2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二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警方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網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希望廣大網民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良好的網絡輿論環境。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廣西某派出所被舉報縱容強j殺人犯?警方:為泄憤造謠 怎么罰?”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經查:
發帖人諸葛某芳(陽朔縣白沙鎮人)因與其夫家親戚發生矛盾恩怨,為發泄私憤而發布相關帖文,并故意捏造“城關派出所充當他人保護傘,并保護縱容強奸殺人犯”的情節。
諸葛某芳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其兄諸葛良某的行為構成提供虛假證言。
2020年7月2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二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警方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網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希望廣大網民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良好的網絡輿論環境。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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