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有種觀點認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部分無效,而非全部無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額,也包含妻子的份額,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一方處分自身份額的意思表示應為真實,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該說法成立嗎?對此重慶離婚律師特作以下解析。
重慶離婚律師: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
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但未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無法確定一方的份額一定是一半。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根據實際情況,男方也許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額是未定的。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該行為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重慶離婚律師: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
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但未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無法確定一方的份額一定是一半。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根據實際情況,男方也許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額是未定的。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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