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國臺灣地區知名藝人徐熙媛(大S)感染流感因病去世的新聞震驚公眾。大S的離世,讓廣大粉絲和公眾深感惋惜,隨之而來的遺產繼承與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也迅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遺產繼承
大陸法律
首先需要明確大S和其配偶具俊曄之間是否存在婚內財產約定,若有則按約定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共同財產中一半歸具俊曄。 扣除共同財產后,其他財產屬于大S個人財產,即遺產范圍。
對于遺產分配,先看大S是否有合法有效遺囑,有則以遺囑為準,無則適用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進行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
臺灣地區法律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臺灣地區 “民法” 第1138、1144條規定,繼承順位分為四類。
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配偶的繼承權較為特殊,不固定順位,可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共同分配,分配比例依據共同繼承人數進行調整。)
假設大S遺產為9億元新臺幣,若繼承人為配偶及兩名子女,三人均分各得3億元;若沒有子女,配偶與父母均分,配偶得 4.5億元,父母二人共得4.5億,父或母各得2.25億元。
子女撫養權
大陸法律
一般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56條,大S去世屬于原撫養方喪失撫養能力的情形,理論上撫養權需要變更,汪小菲作為生父,具有法定優先權,但需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能夠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包括穩定的經濟能力、家庭環境、教育資源等。
特殊情況:如果父親有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如吸毒、完全不具備撫養能力等,可由法院另外指定監護人。
子女意愿:大S的兩個子女均年滿8周歲,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年滿8周歲后,其意愿在撫養權歸屬問題上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法院在確定撫養權歸屬時,會充分考慮子女的意愿,若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汪小菲生活,法院會優先考慮其意愿。
臺灣地區法律下
一般情況:根據臺灣地區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即便原本約定由一方行使監護權,但若行使的一方過世,孩子的監護權將依法移轉至生存一方。所以大S去世后,她與汪小菲的兩個孩子監護權依法會歸汪小菲。即便大S再婚,具俊曄未收養孩子,他們僅是姻親關系,未來親權仍由汪小菲行使。
特殊情況:大S的家人后續可以“變動最小原則”和“未成年子女意愿”為依據,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權,但除非汪小菲愿意妥協或存在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況,否則訴訟難度較大。
法律對比與總結
總體而言,在孩子撫養權方面,臺灣地區法律更傾向于直接將監護權轉移給生存方,而大陸法律更強調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為原則,綜合判斷監護人是否合適;在遺產歸屬方面,大陸和臺灣地區法律都尊重遺囑優先,在無遺囑時都以法定繼承為基礎,只是在具體份額和考慮因素上可能存在一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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