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老紀因資金周轉向小張借款20萬元,小張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老紀交付借款10萬元,以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借款10萬元。同日,老紀出具借條及收到條。后老紀陸續向小張還款6萬元。
2023年,老紀因意外死亡。老紀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父親、母親、兒子小紀。另查明老紀遺產情況:老紀單獨所有的住宅一處。老紀父親、母親、兒子小紀均出具放棄對被繼承人老紀遺產繼承的書面聲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小張與老紀之間的借貸關系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小張依約向老紀出借款項20萬元,借款到期后,老紀已向小張償還6萬元,老紀負有償還小張剩余借款本金14萬元的義務。因老紀已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本案中老紀父親、母親及兒子小紀均未提交證據證明老紀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繼承人推選了遺產管理人,雖然老紀父親、母親及兒子小紀均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放棄對老紀遺產的繼承,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已將遺產管理權移交老紀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故法院認定老紀父親、母親及兒子小紀仍系老紀的實際遺產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老紀父親、母親及兒子小紀作為老紀的實際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處理老紀債務的職責,故老紀父親、母親及兒子小紀負有在管理的老紀遺產范圍內協助清償債務的義務。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會“人死債消”,其生前未償還的債務應由其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放棄繼承的,原則上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現實生活中,由于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其遺產只能法定繼承,如果所有法定繼承人均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不以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債務,則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不符合“欠債還錢”、誠實信用、真誠善良的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在法定繼承人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已將遺產管理權移交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時,因不存在“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事實,因而不應引起“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訴訟,此時法院可認定法定繼承人仍系實際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處理被繼承人債務的職責,負有在管理的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內協助清償債務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來源:莒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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