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趙某某在某養老產業公司銷售人員朱某的介紹下,與該公司簽訂《養老卡合同》。合同約定:趙某某以10萬元價格購買入住該公司養老院60個月的服務;趙某某交清費用后3天內作為考慮期,考慮期內提出退款并填寫退款申請,可在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款。趙某某支付10萬元費用后,當日即聯系負責辦理簽約事宜的朱某要求辦理退費,但未果。后來,該公司稱趙某某未提交書面退款申請、未撥打合同載明的退款電話,故趙某某不符合考慮期內全額退款的條件。趙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養老產業公司全額退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養老卡合同》明確約定,辦卡人在考慮期內可申請全額退款,但并未約定申請退費的渠道和步驟。某養老產業公司認可朱某系其銷售人員,趙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簽訂合同和付款當日即聯系朱某要求退費。趙某某解除合同的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應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最終判決:某養老產業公司向趙某某退還全部費用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典型意義】
部分養老機構出于快速回籠資金、增強用戶黏性等目的,采取預付費模式運營。實踐中,當老年人按照合同約定請求退還預付費時,一些養老機構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甚至拒絕退還,導致合同“解除難”、預付費“退費難”,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真核查老年人締結合同的過程和相關情況,認定老年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維護了老年人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本案的裁判有利于激勵老年人安心消費,有利于引導養老機構誠信、規范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