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李某于2019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在河北保定市某社區居住。
雙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
2021年4月19日起,張某與李某開始分居,后協議離婚未果。
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劉某在未經李某某之母張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李某某帶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時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內,張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絕。
張某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雖然雙方婚姻關系依舊存續,但已實際分居,其間李某某與李某、劉某共同生活,張某長期未能探望孩子。
2022年1月5日,張某以監護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劉某將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繼續行使對李某某的監護權。
裁判結果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風民事判決: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
一、撤銷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二、李某某暫由上訴人張某直接撫養;
三、被上訴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訴人張某對被上訴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協助配合。
律師評語
不管婚姻關系是否存續,父母對孩子均有平等的監護權,但監護權的具體行使應符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婚內監護權的行使雖無明確具體規定,根據法院不得拒絕裁判的原則,法院須參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則、原則進行裁判。故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矛盾較易激化的狀態,法官參照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的規定,李某某暫由張某直接撫養為宜。此判決符合我國的法治觀念、道德觀念,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作為父母,不管雙方的關系是否僵化,是否能繼續維系家庭的和諧共處,都應該要考慮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最需要父愛母愛的時候,缺失任何一方的愛可能都會導致未成年子女童年殘缺不全,盡管離婚了,但是子女是無辜的,父母都應該多為孩子的健康成長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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