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給教練,健身房稱查無此人怎么辦?
小芳在健身房購買了價值 10800元 的拉伸修復課程,指定教練為 小張。然而,小張因故離職,并且在離職前告訴小芳他已經與教練 小王 進行課程交接,今后將由小王繼續為小芳上課。然而,小芳與 小王 教練約課時,發現系統中并沒有她的課程信息,健身房經理也拒絕承認她曾購買過課程。經理稱,系統中的信息缺失是因為小張違規操作將課程掛在其他會員名下。小芳要求退款,健身房同樣拒絕了她的請求。小芳遂以 服務合同糾紛 為由將健身房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務合同并退還剩余課程費 10260元。
健身房辯稱,其并未收取該筆款項,且小張在其提供服務期間作為銷售人員,未履行收取服務費用的職責。健身房明確禁止會員私下交易,且相關的收款方式僅限于前臺收銀和小程序。小芳向小張轉賬的款項應視為私下交易,健身房不應承擔退款責任。
法院判決認為,小芳向小張支付的款項符合職務代理的性質,因此健身房應承擔退款責任。法院支持小芳解除合同并退還課程費10260元。
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 及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健身房作為法人,應當履行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責任。既然健身教練小張在職期間以健身房名義出售課程,形成事實服務合同,健身房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心儀私教離職,想退款遭拒絕怎么辦?
小趙購買了 4000元 的私教課程,指定 馮教練 為其私人教練。然而,馮教練離職后,健身房未與小趙就更換教練達成一致。小趙向健身房請求退還未使用的課程費用 1600元,但健身房拒絕。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私教課程具有較高的人身依賴性,馮教練離職后小趙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且健身房未能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更換教練的條件,法院判決健身房應退還小趙剩余課時費用。
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健身房在合同中未明確說明能隨意更換私教的權利,且未對小趙作出有效提示,因此,健身房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支持小趙的退款請求。
鍛煉中受傷,健身房拒賠怎么辦?
小靜在進行空中瑜伽時不幸從吊繩上墜落,造成肩部脫臼和骨折。健身房未能及時對她進行救助,且小靜在摔傷發生時未遵守健身房的安全規定。法院認為健身房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負有主要責任,但由于小靜自己在訓練中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情減輕了健身房的責任,最終判決健身房賠償小靜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 125512.37元。
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健身房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學員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小靜存在一定過錯,責任適當減輕。
總結:
以上案例表明,在健身房消費時,消費者應注意選擇正規支付渠道,避免與教練私下交易。同時,健身房應加強對員工的管理,確保提供符合承諾的服務。
在處理類似健身房服務糾紛時,消費者必須了解健身房在合同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并確保所有付款通過正規支付渠道進行,以避免因私人交易帶來的法律風險。本案中的小靜因高空瑜伽事故而受傷,健身房未能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導致法律糾紛。通過法律程序,法院認定健身房在此過程中存在過失,責任應當由健身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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